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知识产权案例

利用聊天软件转载侵权产品照片、标注价格、提供询价服务构成许诺销售

日期:2023-12-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诉某模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利用聊天软件转载侵权产品照片、标注价格、提供询价服务构成许诺销售

【基本案情】

王某是名称为“绿化箱(垂直绿化墙—模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书主要载明:申请人王某的代理人郑某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公证申请,称其受权利人王某的委托,向线上一家店铺购买了涉嫌侵犯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产品,现线上所购的侵权产品已经快递到公证处,为固定证据,申请对已通过聊天软件购买物品的记录、公证员收到快递及拆分过程和快递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公证书附件可知:郑某和严某某在该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为2019年11月15日下午,郑某称在严某某的虚拟社区里看到绿化墙的产品并向其咨询,严某某发送了涉案产品四孔以及两孔、单孔的实物产品照片,郑某对此款产品予以确认并购买了一平方米涉案产品。严某某还通过聊天软件称其是厂家,不是经销商;向郑某出示加盖有“模具公司”印章及其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魏某某印章的“模具公司”开票信息材料照片,并称现在库房存货已经发完,生产任务有点紧张,大约下周三发货。

经当庭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表面开口形状不同;每个开口对应的后表面不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左右两侧面下部各有一圆形镂空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无此结构;产品每个开口底面圆形孔柱数量不同。

【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均为绿化用容器,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综合评估涉案侵权产品在整体外形以及各部分结构的具体设计两者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模具公司通过聊天软件转载了涉案侵权产品图片,且以线上聊天对话的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展示(能够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形状和结构)、标注价格、提供询价服务,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加之,某模具公司通过聊天软件自述“是厂家,不是经销商”,故认定某模具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王某所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某模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王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后语】

许诺销售属于专利法领域内的专有概念,笔者赞同其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特定或非特定主体作出的愿意销售或将要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许诺销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发生在实际销售之前,行为的目的是实际销售。如果行为人确实进行了演示、展览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但目的不是销售,而是诋毁有关专利技术等其他目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非许诺销售。实际销售的目的可以是直接地表示愿意销售,也可以是间接地表示将要销售,如展览、公开演示等。本案中,侵权人通过聊天软件转载涉案侵权产品照片,其目的是推销侵权产品。第二,许诺销售的行为表示可以是针对特定人的,也可以是针对非特定人的。而本案针对的行为对象即为不特定的消费者。第三,许诺销售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通过实际行为进行。利用聊天软件转载涉案侵权产品照片、标注价格、提供询价服务属于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第四,许诺销售行为可能构成单一侵权行为,也可能与其他侵权行为相复合。本案中,某模具公司员工通过聊天软件对话方式自认是生产厂家并作出可以销售的意思表示,既属于未经许可制造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又构成许诺销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