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权利人许可,获得案涉某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该录音制品在其短视频平台上深受用户喜爱。北京某科技公司系某APP的开发者,北京某网络公司系某网站的主办单位。2019年2月,天津某科技公司发现在某APP及某网站上有案涉某录音制品传播,用户可以播放并使用该音乐录制短视频。天津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45000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案涉某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授权,享有案涉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案涉录音制品提供给用户下载、浏览,侵害了天津某科技公司对案涉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明知使用案涉录音制品制作的短视频侵权,在收到权利人的删除通知后,仍继续为侵权用户提供网络存储服务,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平台上向用户提供音乐、滤镜等服务供用户制作短视频,是短视频平台维系用户黏度的重要方式。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企业的主要商业竞争资源就是高点击率的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而且这些作品、制品知名度高、点击下载浏览量大,围绕这些作品、制品的侵权行为也较频繁。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平台间的“网络搬运”现象屡见不鲜,对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直接进行切条、剪辑、搬运、传播,侵害了作品或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审理提醒短视频平台企业应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积极引导用户合法使用视听资源,对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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