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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原告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于2018年通过受让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标识为“潜艇图形与hchqinst XGCHVI”的止逆阀产品,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明知或理应知道“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伦理,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标识为“潜艇图形与hchqinst XGCHVI”的止逆阀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

【调解情况】

原告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从事科技开发、销售卫生洁具等品牌地漏的企业。在做市场调研时发现,天津有商家在销售假冒的品牌地漏,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于是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涉及包括被告在内的12家销售商,合计24个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先行调解,挨家挨户上门送起诉状,了解被告商户的情况和意见。被告销售商多为五金店、装饰城、卫浴商家等小商户,认为应由“上家”即供货商来承担责任,不理解也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被告商户了解到商标权利人对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供应商都有权提起诉讼,销售商一旦侵权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让被告商户理解并配合调解工作。为满足疫情防控和工作便利需要,法官利用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开展后续调解工作。考虑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被告作为小商户难以承担,法官与原告多次沟通,最终做通其工作,协商确定了案件赔偿金额,并对相关商品下架,停止侵权。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系列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品牌企业知识产权、调解解决涉京津冀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案件系发生在京津两地企业间的商标权侵权系列纠纷,共涉及12家销售商合计24个案件。人民法院注重纠纷的实质解决,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一方面及时保障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成多方当事人系列案件一揽子解决,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从根本上高效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法律及社会效果,被地方媒体宣传报道。该案的成功处理保护了京津冀知名品牌和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对激发社会创新动力的保护促进作用,对营造新兴产业孵化发展、知名品牌培育的良好法治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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