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讯公司
原告:腾讯深圳公司
原告:腾讯天津公司
被告:隆耀公司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652号
【案情摘要】
原告是知名的“腾讯视频”综合视频内容平台和客户端的合法经营者,围绕“腾讯视频”标识享有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1619313273777486.png”商标、“1619313284292213.png”商标、“1619313293473570.png”商标。被告是“链上小镇”APP的开发者、运营商,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1619313309488277.png”“1619313316496152.png”等标识。为吸引更多用户,被告采用传销式扩张方式,诱导用户通过邀请下载或以极低价格购买充值卡的方式开通观影特权,在“链上小镇”APP内观看“腾讯视频”APP的全部视频内容,包括本来需要付费、提供给VIP会员的特定内容,并去除“腾讯视频”的相关广告,以此吸引流量推介其APP上的电商平台商品,并取得相应收益。此外,在“链上小镇”APP内观看“腾讯视频”内容,播放页面还包含内容低俗的广告,容易使相关用户认为是“腾讯视频”发布的广告,从而对原告产生不良影响。原告以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链上小镇”APP内提供电影、电视剧在线观看服务,在同一服务中使用相同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采用的传销式扩张方式,通过低廉的年费和大量盗播热播剧的手段,未付出任何劳动和成本就无偿或以极低价格向其用户提供原告影视资源,直接造成原告用户和流量的大量流失与下滑。被告在视频播放页面插入低俗广告,也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这种“黑灰”产业严重破坏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典型意义】
平台网站主要以增加用户流量、开展增值服务的方式盈利。近年来盗播平台网站资源“劫持”用户流量的行为严重冲击了互联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互联网企业对治理“黑灰产业”司法需求极为迫切。本案中,法院对互联网“黑灰产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同时探索适用“推算”规则确定赔偿数额。该案对惩治网络“黑灰产业”、规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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