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受理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仅限于形式关联性,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即可确定管辖连接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案件名称:奥光公司与赵某才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2022)最高法民辖91号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仅要求被告明确即可。但案件受理后,为了尽早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虚列管辖连接点,不诚信诉讼,受理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该种审查仅限于形式关联性,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确定该被告属于适格被告,而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奥光公司以某宝公司等为被告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赵某才在某宝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出售被诉侵权产品。某宝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宝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故杭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杭州中院的相关审查,虽与管辖连接点相关,但同时也涉及到本案的侵权定性和民事责任划分,属于应在本案实体审理中确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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