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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铄公司与固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日期:2023-09-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则侵权结果将相应产生,除法律上特殊规定和实践中特殊情形外,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大多重合。原告因被告侵犯专利权提起诉讼,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受案法院辖区的,受案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名称:瑞铄公司与固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裁判理由:本案固特公司对瑞铄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瑞铄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单位为瑞铄公司。但是固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瑞铄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实施了使用行为,故浙江省宁波市并非瑞铄公司的侵权行为地。另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一般而言,侵权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则侵权结果将相应产生,因此,除法律上特殊规定和实践中特殊情形外,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大多重合。本案中,固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瑞铄公司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故浙江省宁波市亦非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所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即属于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瑞铄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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