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冲涡流扫查技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原告:因科公司
被告:特米斯公司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1号
【案情摘要】
崔某曾作为因科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参与了因科公司拥有的脉冲涡流扫查技术成果的技术研发工作。崔某离职后创建特米斯公司,从事与因科公司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与技术研发工作,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申请“201710872279.6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因科公司认为,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崔某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因此,诉争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因科公司享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
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崔某系销售人员,但其工作内容包括相关技术问题的研发,且其作为发明人申请的诉争专利技术与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崔某在与因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与其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因科公司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因科公司。法院判决确认申请号为201710872279.6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是此类案件认定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会以劳动合同为认定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约定过于宽泛,或者约定的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同。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并非认定本职工作和分配的任务的唯一证据,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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