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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知识产权案例

“山姆会员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沃尔玛(中国)公司

被告:山姆大叔公司

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

被告:达伦多公司

案号:(2017)津01民初442号、(2018)津民终242号

【案情摘要】

原告成立于2003年,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共开设15家“山姆会员商店”,其中最早的深圳山姆会员商店1996年开业,后陆续在福州、北京、上海等地开设山姆会员商店,天津山姆会员商店成立于2016年。山姆会员商店均采取了相同的运营模式,由原告作为股东设立公司,由该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经营山姆会员商店。多年来原告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持续宣传山姆会员商店,大量以“山姆”“地名+山姆”指代特定山姆会员商店。“山姆会员商店”文字商标于2004年1月被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权利人为案外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是沃尔玛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山姆大叔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冷冻肉、水产品批发兼零售等。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被告达伦多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场地租赁等。2016年达伦多公司与山姆进出口公司签订《“达伦多”天津(武清)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服务协议》,约定达伦多公司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场为山姆进出口公司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店及线上推广平台中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山姆”系“山姆会员商店”的显著识别部分,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山姆”已经与原告投资运营的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建立特定联系,发挥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山姆”已构成原告使用在商品零售服务上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原告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在未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山姆”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4万元,并在媒体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均为商业标识,注册商标受商标法调整和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其重合保护。但在立法政策允许的特定范围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特定情况下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角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本案中,“山姆会员商店”文字商标于2004年1月被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两被告经营的实体体验店属于百货服务类且销售有自有商品,沃尔玛公司考虑到两者服务类别的差异并没有选择商标法路径予以保护,而是转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定位。本案对注册商标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之间的协调保护问题做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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