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峰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巩某峰
案号:(2019)津01刑初27号、(2019)津刑终48号
【案情摘要】
2017年12月,巩某峰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相关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从书店购买的《幻想数学大战》(1-5册)正版图书制作成印刷所需要的电子文件,并擅自安排晟德公司制版印刷共计4903本。晟德公司系郭某晖与巩某峰共同出资设立,印刷过程中,郭某晖发现被控侵权图书没有委印单,遂将印刷行为叫停。巩某峰安排他人将印刷好的图书运至其在北京市朝阳区租赁的仓库中藏匿。经双螺旋公司举报,公安机关对上述4903本被控侵权图书进行了查扣,天津市版权局认定上述图书为盗版图书。另查,涉案图书于2013年12月26日由兰登书屋韩国公司授权双螺旋公司以纸质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范围进行简体中文翻译版的印刷、发布、出版和销售,后双螺旋公司授权蓝天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法院认为,在涉案复制品已有证据证明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情况下,出版者、发行者具有证明“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责任,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巩某峰非法复制印刷《幻想数学大战》(1-5册)4900余本的行为,有崔某等证人证言证明受巩某峰指使在晟德公司印刷该批图书、晟德公司负责人郭某晖证明印刷该批图书没有委印单,天津市版权局出具涉案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的认定意见,巩某峰对擅自复制印刷行为亦予以供述,上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复制,巩某峰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巩某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达4903本,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巩某峰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定巩某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往往案涉侵权作品种类、数量众多,且被侵权作品的权利人较为分散,使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司法认定成为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第一道难题。涉案作品为引进图书,原权利人身处国外,查明授权情况十分困难。本案中,是否获得授权许可,被告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构成要件成就。本案的审理破解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难题,也恰与此后颁布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相契合,依法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保障了权利人的权益。
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疫情防控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天津知识产权强市与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广泛凝聚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强大社会力量。
原告:北京全景公司
被告:中非泰达公司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4281号、(2020)津0116司惩7号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案外人胡某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经胡某授权取得了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单独以原告名义进行维权、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原告并未提交可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身份的证据,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摄影作品系由俄罗斯籍摄影师拍摄。
法院认为,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未能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此外,原告作为经营图片版权的专业公司,在没有取得著作权权属证据的情况下即以获得授权为由主张权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诉讼秩序,依法应予处罚,法院决定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图片类作品的商业维权案件频发,在许多案件中暴露出作品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等问题。该案是天津自贸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出的首张虚假陈述罚单。此案的审理结果对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秩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经济法基础》盗版教材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被告:香河百练公司
被告:杨某
被告:天津百练公司
案号: (2020)津0101民初764号、(2020)津01民终4628号
【案情摘要】
原告是财政部直属的大型国有出版机构,享有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经济法基础》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天津百练公司是专业从事会计师考试的培训机构,并作为特许人与被告香河百练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许可被告香河百练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被告香河百练公司是独立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某是其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香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被告香河百练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019年版《经济法基础》盗版教材三册。同时,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香河百练公司处报名培训课程,从该公司处取得2019年版《经济法基础》盗版图书一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经济法基础》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且当事人均认可香河百练公司被查扣的涉案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被告香河百练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香河百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百练公司与被告香河百练公司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授予香河百练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内的特许经营权,使用天津百练公司的特许标识、商标,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图书来源于天津百练公司,故香河百练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天津百练公司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判令香河百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与杨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案由虽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但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涉及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并引申出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问题。被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侵权行为时,特许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生效判决认为,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应以自己责任为原则,同时考察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相互独立、自担风险、自负责任。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人许可的内容为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从许可内容和合同约定两方面审查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在特许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应对侵权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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