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黄某与宾阳县某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07年,何某经核准注册了食品商标,2011年把该商标转让给黄某,黄某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该注册商标用于自营的粉店。而与黄某经营同一服务类别的宾阳县某粉店,在门头招牌、室内装潢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包含黄某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黄某以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判令宾阳县某粉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以被控文字标识与案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由,未认定宾阳县某粉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宾阳县某粉店在同一服务类别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存在特定关系的文字标识,构成近似,侵害黄某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同一服务类别的商家,在门头招牌等处使用的文字标识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已注册商标中的图文组合文字部分近似,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例。本案的审判,对于如何判断被控文字标识与注册商标图文组合构成近似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