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驰亚公司
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天津阿波罗公司
案号:(2018)津01行初317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40号
【案情摘要】
天津阿波罗公司就天津驰亚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求责令天津驰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经调查,作出津知法处字〔2018〕8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天津驰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驳回阿波罗公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请求。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然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鉴于原告、第三人分别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并参加了口头审理,重要程序权利均得到保障,部分瑕疵对原告实体权利及被诉决定的作出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津知法处字〔2018〕88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法定期限履职是一种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相关行政处罚事宜。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依法监督和指引行政机关规范履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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