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分分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
被告:溪潮公司
【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公司系第5101945号和第5101976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第510194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第510197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组织娱乐竞赛、文娱活动、娱乐等。腾讯科技公司通过《商标授权书》的形式,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该两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
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957彩票官方版v1.0”App(以下简称涉案App)上运营的“腾讯分分彩”博彩软件中擅自使用“腾讯”字号和与腾讯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所涉原告图形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被告理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将被告软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相比对,认定二者构成近似,被告突出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系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了近似商标,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多年用心经营累积了大量用户和良好的口碑,使“腾讯”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及影响力,该字号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主体性质,其在经营中多处突出使用“腾讯”字样,极易使包括网络用户在内的社会公众误认为“腾讯分分彩”为“腾讯”旗下产品和服务,或与“腾讯”存在特定联系。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造成了认知上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连续1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对原告经营与品牌价值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在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商标权侵害的同时,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标识内“腾讯”文字作为原告字号的知名度,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将被侵害商标主体的知名字号作为标识一部分时,字号知名度的辐射效应提升了被诉侵权标识的辨识度,以及该辐射效应在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构成近似和达到混淆效果的作用和意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所从事的网络博彩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该行为对原告经营与品牌价值的影响等因素,酌定全额支持原告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请。该案是涉及我国知名网络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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