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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日期:2023-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9号

曾某(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甘肃华慧能公司、冯某、冯某坤(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本诉请求:被告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冯亮、冯大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反诉请求:判令曾某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观点(摘录):本案一审原告曾某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下欠股权转让款。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甘肃华慧能公司提起反诉,以曾某对深圳华慧能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要求曾某补缴股东出资。本案中,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甘肃华慧能公司的反诉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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