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9号
曾某(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甘肃华慧能公司、冯某、冯某坤(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本诉请求:被告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冯亮、冯大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反诉请求:判令曾某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观点(摘录):本案一审原告曾某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下欠股权转让款。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甘肃华慧能公司提起反诉,以曾某对深圳华慧能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要求曾某补缴股东出资。本案中,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甘肃华慧能公司的反诉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