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出让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邓慧生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舒魏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余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邓慧生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可以认定为为合同履行地。
索引:邓慧生诉舒魏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31号
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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