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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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①根据《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②股东代表诉讼所行使的实体请求权在性质上并非股东个人的请求权,而仍属于公司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仍应依法从权利人即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当时虽然知道权利受损害,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管理公司形成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昕晔。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利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捷。
原审被告:上海持默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第三人: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坊路565号4幢417室。
清算组负责人:黄笑迎。
上诉人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矶公司)、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拾分钟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敏捷、原审被告上海持默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持默合伙企业)、原审第三人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询问。上诉人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和原审被告持默合伙企业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被上诉人杨敏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原审第三人若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杨敏捷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1.杨敏捷诉称的侵权持续期间为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21日,当时其尚担任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起诉的条件。即使此后其失去法定代表人身份,也不存在行使诉权的障碍。杨敏捷直至2018年10月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承诺书》的真实性虽然不能予以认可,但其系杨敏捷提供,《承诺书》表明杨敏捷自认其早就知晓被诉侵权行为,可以佐证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3.杨敏捷曾任宝矶公司总经理,其妻子孙某也曾在该公司任职,事实上杨敏捷当时已经知晓宝矶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存在。4.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25日杨敏捷已经对被诉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说明在此之前其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故原审法院关于本案“并不存在原告杨敏捷怠于主张权利之情形”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宝矶公司运营“宝矶真封神2之天下正统online游戏软件[简称:真封神2]V1.0”软件(以下简称真封神2游戏软件)未侵害若来公司的涉案软件著作权。1.真封神2游戏软件运营时间早于若来公司成立时间,表明若来公司成立前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已获得真封神2游戏软件,因此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案外人而非若来公司。即便真封神2游戏软件源代码与若来公司游戏软件的源代码相似,也不构成对若来公司的侵权。2.原审判决仅比对了若来公司的源代码以及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等提交的案外人源代码,并没有比对宝矶公司源代码,比对方法错误,认定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若来公司缺乏事实依据。3.若来公司的源代码不能编译,无法编译出杨敏捷声称的游戏软件,不能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软件。
杨敏捷答辩称:(一)本案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等上诉人一方面否认《承诺书》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以《承诺书》真实为基础推定杨敏捷在2012年就知道被诉侵权行为,其诉讼主张自相矛盾。(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等上诉人在多起关联诉讼中主张若来公司享有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故杨敏捷请求驳回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的上诉请求。
若来公司述称:该公司认可原审判决内容,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018年6月,杨敏捷分别向若来公司的执行董事张春峰和监事王昕晔寄送《提请诉讼申请书》。因若来公司未提起本案诉讼,杨敏捷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和持默合伙企业停止对若来公司的侵害;(二)确认真封神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申请登记行为(包括2010年的原始登记行为和2013年的补办登记行为)无效,判令其注销上述软件的登记证书,销毁该软件;(三)确认宝矶公司向陆拾分钟公司转让真封神2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陆拾分钟公司注销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销毁该软件;(四)确认陆拾分钟公司向持默合伙企业转让真封神2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持默合伙企业注销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销毁该软件;(五)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和持默合伙企业在官方网站即×××.com上刊登声明向若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六)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和持默合伙企业共同赔偿若来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七)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和持默合伙企业共同支付律师费4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若来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3日,杨敏捷和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均为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均为25万元。2014年10月27日,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敏捷变更为张春峰;王昕晔为若来公司的监事。杨敏捷实缴出资额25万元的公示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沪01民终13793号民事判决,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若来公司的一审判决。2019年12月23日,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的裁定,若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2009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18700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简称:神界风云]V1.0”(以下简称若来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若来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9年10月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09SR060004。
2013年3月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52712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诚冠公司受让取得若来公司游戏软件,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4年10月2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82689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若来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再次取得若来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
2014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83451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长春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冠公司)受让取得若来公司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杨敏捷称,若来公司系于2014年10月21日将神界风云软件出售给聚冠公司。截至本案原审庭审当日,若来公司表示,其已将起诉聚冠公司的诉讼材料寄给上海三中院,但该院当时尚未立案。
宝矶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7日,其股东原为乐欣、罗成林和孙苹苹,后于2012年变更为罗成林、孙苹苹和张春峰(出资比例分别为10%、45%和45%)。王昕晔当庭确认,孙苹苹系其母亲。宝矶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2009年10月19日的预留印鉴卡显示,联系人为朱利伟。
陆拾分钟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6日,其股东为朱利伟和案外人谭涛,投资比例分别为70%和30%。
持默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5月4日,其合伙人为徐锋、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认缴出资占出资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33%、33%、33%。
2010年4月1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20519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真封神2之天下正统online游戏软件[简称:真封神2]V1.0”,著作权人为宝矶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9年12月22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0SR016923。
2011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编号为软著变补字第20110677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登记号为2010SR016923的软件名称经审核后变更的软件名称为“宝矶真封神2之天下正统online游戏软件[简称:真封神2]V1.0”。
2013年5月7日,宝矶公司申请补发真封神2游戏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同年5月16日的《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表》上载明申请人宝矶公司联系人为“朱利伟”。
2013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55819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宝矶真封神2之天下正统online游戏软件[简称:真封神2]V1.0”,著作权人为陆拾分钟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3SR052434。宝矶公司与陆拾分钟公司为此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该合同显示软件转让价为1元。
2013年12月25日,杨敏捷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3)沪东证字第54837号《公证书》。公证保全的截屏内容显示:(一)在www.baidu.com网站搜索栏内分别输入“www.zfs.com.cn”“×××.com”“www.zfs2.com”进行搜索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真封神”链接,均进入网页内容相同的同一网站,网站首页下方均载有“×××@2012zfs2.comAllRightsReserved.软著登字第0205196号”。(二)“真封神”网站中“游戏公告”栏目中题为《最新关于账户信息泄露事件官方答复》的内容有:“近几年来,真封神游戏一直伴随大家……近几日,网络上部分玩家的账户信息被公开,经核实,发布信息及修改玩家账户密码是原公司杨XX,孙X,两位离职员工,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玩家的利益和心情,我们进行查获控制之后,他仍旧不悔改,还偷窃账号,在QQ群内和其他网站上散布不实言论……”。(三)点击“真封神”网站上方频道条“银楼钱庄”下拉菜单中“我要充值”,以用户名“×××10”登录后在“购买点卡”中“真封神购卡”项下选择购买产品为“100点点卡”充值10元;充值成功后,在“获取卡密”中查询订单号为2013122514340138,名称为“真封神100点点卡”;登录充值使用的支付宝,查询交易记录,显示对方信息为“*军zfs***@qq.com”。(四)点击“真封神”网站上方频道条“探囊取物”下拉菜单中“游戏下载”,进入“真封神2最新客户端2.50版本下载(更新时间:2012-7-10)”下载页面,进行游戏客户端的下载和安装。(五)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首页网址为×××.com的备案信息为:主办单位名称“姜某”,审核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六)登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WHOIS查询结果表明,域名zfs.com.cn的注册者为陆拾分钟公司。
2017年11月8日,诚冠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7)沪东证经字第32477号和第32478号《公证书》,对域名为zfs.51zfs.com的网站中页面内容、充值过程、网站查询进行了公证保全,充值过程中“收款方”显示为陆拾分钟公司。
2018年4月18日,诚冠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沪东证经字第7391号《公证书》,对域名为www.zfs.com.cn的网站的页面内容、注册信息查询进行了公证保全。
2018年7月27日,诚冠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杨敏捷浏览、截屏“腾讯QQ”中相关聊天记录信息,并打印截屏内容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沪东证经字第13894号《公证书》,对5173交易平台员工张某某(网名“天齐”)与朱利伟(网名“猴子”)的QQ聊天记录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在双方的聊天内容中,朱利伟希望在5173交易平台上就真封神2增加交易区,向张某某介绍了杨敏捷与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之间纠纷的由来以及若来公司、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朱利伟在QQ聊天中陈述内容,若来公司曾享有真封神游戏的著作权,当时由宝矶公司负责运营。2011年杨敏捷成立了诚冠公司并自行运营该游戏,导致若来公司、宝矶公司利益受损。随后若来公司、宝矶公司重新组建成立了陆拾分钟公司。真封神2游戏软件系利用若来公司的游戏引擎开发,但由宝矶公司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转让给陆拾分钟公司。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博晋公司由朱利伟控制。
2018年9月4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04115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名称为真封神2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持默合伙企业,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8SR712056。
2019年5月17日,诚冠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沪东证经字第6676号《公证书》。该公证保全的截屏内容显示:(一)网站域名为zfs2.cn的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陆拾分钟司,网站首页网址有3个,分别为www.zfs2.cn、www.zfs2.com.cn、×××.com,审核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网站负责人为罗成林。(二)点击上述查询结果中的网址×××.com,进入的页面下方载有“×××@2012zfs2.comAllRightsReserved.软著登字第0205196号”;会员注册时提示:“以下是真封神2条款,只有在接受情况下才能进行注册:……本服务条款系由玩家与【真封神2之天下正统】(下称【真封神2】)所订立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以用户名“×××09”登录后在“购买点卡”中“真封神购卡”项下选择购买产品为“100点点卡”充值10元,支付宝付款界面提示“正在使用即时到账交易”“100点点卡(1张)”“收款方: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号:1905171316464265”。
2019年5月28日,朱利伟在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虹桥派出所被讯问时称“妻子:卞某某(芸)”“当时我们四个股东(我、杨敏捷、王昕晔、张春峰)一起成立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运营网络游戏,开发了《真封神2》的游戏,一直运营至今,后来杨敏捷离开公司之后成立了上海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真封神online》,我们的这两个网络游戏都有各自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认为不存在侵权的说法。”“(《真封神2》的域名)www.zfs2.com,www.zfs.com.cn,×××.com”“(《真封神2》)2010年4月16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人: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宝矶公司)实际控股人是:我、王昕晔、张春峰”。
2019年12月6日,杨敏捷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沪东证字第11279号《公证书》,对陆拾分钟公司的备案信息显示的网站首页网址等信息、网站显示内容、下载安装“真·封神之天尊地魔”、购买点卡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支付宝付款界面显示收款方为陆拾分钟公司;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同时还对“淘宝网”上的店铺“jiangjunleo”真封神游戏点卡销售情况进行了公证保全。
2020年6月11日,杨敏捷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20)沪东证字第3497号《公证书》,对域名为5izfs.com的备案信息查询、网站首页网址、zfs.5izfs.com网页内容、游戏点卡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营“支付宝”的公司根据原审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载明了支付宝账户名称为王昕晔、张春峰、卞某某(朱利伟的妻子)、寿某某(卞某某的母亲)的身份标识号码(ID),以及账户名称为姜某的支付宝账户和账户名称为陆拾分钟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收支明细,收入的消费名称主要有100点点卡、200点点卡、500点点卡、真封神100点点卡、真封神200点点卡、真封神500点点卡,其中2017年3月4日前的收支账户为姜某的支付宝账户,2017年3月4日以后的收支账户以陆拾分钟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为主,并且包含了前述《公证书》所涉购买游戏点卡充值的相关订单号;筛选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1日、消费名称涉及游戏点卡(将消费名称为“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余额宝-转出到余额”的勾选取消)的收入[不包括交易状态为“交易中途关闭(未完成)”的收入]合计为6204490元。
朱利伟确认姜某系其表弟。
原告为米果公司,被告为赖某某、罗某某等六人的(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记载,该案中米果公司主张除赖某某外的五名被告拒不交还并恶意删除工作电脑中真封神之天尊地魔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该案六被告利用“木马”程序攻击米果公司的服务器,删除服务器中的数据;法院认为米果公司主张的上述行为均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该案原告要求该案六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米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王昕晔、张春峰和朱利伟,被告为若来公司的(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197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3年8月26日的法庭审理笔录记载,该案三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若来公司成立后“经营了,计算机软件开发”;“2012年10月左右”停止经营;该案三原告“参与软件的开发,不参与经营管理,在公司上班的,领过工资的”;张春峰负责“软件运行,维护”。
原告为孙某,被告为若来公司、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3号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年3月11日的法庭审理笔录记载,该案被告在就审判员提出的“在公司实际经营中三被告有无参与实际经营?”的发问时答“一直在上班,做软件研发,领取工资,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
原告为若来公司(诉讼代表人为王昕晔),被告为杨敏捷和诚冠公司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生效判决书[一审案号:(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415号,二审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二审判决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认定:杨敏捷作为若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未经公司合法授权,擅自将公司财产无对价转移至其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侵权,杨敏捷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之侵权责任。据此,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若来公司与诚冠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2月17日签订的三份《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涉及“若来网络战神传online网络游戏软件”“若来引擎软件”“神界风云软件”著作权)无效;“若来网络战神传online网络游戏软件”“若来引擎软件”“神界风云软件”应恢复为若来公司所有,诚冠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若来公司办理上述著作权的变更手续;杨敏捷、诚冠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若来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该案二审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中同时查明的事实有“涉案《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若来网络战神传online网络游戏软件》《若来游戏引擎软件》原系若来公司开发的三款游戏软件产品……,其中《神界风云online游戏软件》系若来公司已经赢利的资产,自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从案外人宝矶公司处已收取软件使用费597150元,平均每月4.3万元。2012年10月,宝矶公司以‘杨敏捷擅自将委托帝联公司管理的服务器转至若来公司名下’为由,停止向若来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杨敏捷称该案中认定的软件使用费根据发票记载内容应系若来引擎软件使用费,而非该案判决中所认定的神界风云软件使用费;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持默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则认为,尽管发票注明“若来游戏引擎软件费”,但支付的是神界风云软件使用费之事由已由该案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杨敏捷也参与了该案诉讼,并未提出过异议。
杨敏捷和诚冠公司因不服(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为若来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张春峰)、被告为杨敏捷的(2018)沪0105民初13686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18日)显示,若来公司在该案中主张杨敏捷在他案已被判决其与诚冠公司归还软件并赔偿的情况下,擅自将若来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神界风云软件转让给聚冠公司,并占有转让款,系恶意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为杨敏捷,被告为若来公司,第三人为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的公司解散纠纷案生效判决书[一审案号:(2018)沪0116民初6870号;二审案号:(2018)沪01民终13793号,二审判决日期为2019年7月8日]认定:若来公司的上海银行账户已于2013年4月26日清户;公司股东间自2013年起的诉讼有股东知情权纠纷、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决议撤销纠纷等。由于若来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较大矛盾,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若来公司长期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现有僵局如继续存续,将进一步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杨敏捷作为持股25%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散若来公司。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18日,张春峰在(2020)沪03民初186号案中提交的答辩书中称“2013年4月,因杨敏捷向成都税务部门举报,宝矶公司被罚款缴纳滞纳金72万多元。经二公司协商,若来公司退还收取的宝矶公司软件使用费597150元(扣除税金后实际退还575700元),并且本人补缴宝矶公司的投资款60万元。在退还的575700元中,答辩人承担了183800元。……”同日,朱利伟在(2020)沪03民初187号案中提交的答辩书中亦称“2013年4月,因杨敏捷向成都税务部门举报,宝矶公司除补税外,并被罚缴纳滞纳金72万余元。经二公司协商,若来公司退还收取的宝矶公司软件使用费597150元(扣除税金后实际退还575700元)。在退还的575700元中,答辩人承担了391900元。……”张春峰开立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彭浦支行的尾号为5773的银行账户对账单记载,交易日期为2013年5月7日的存入金额中有2笔391900元,对方账号显示为卞某某和王昕晔的账号,同日转出1175700元至宝矶公司的账号。
2018年6月23日,杨敏捷分别向若来公司的执行董事张春峰和监事王昕晔寄送《提请诉讼申请书》。其中,致王昕晔的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发现现任执行董事张春峰,系公司软件开发人员。张春峰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公司开发秘密,窃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给宝矶公司牟利……导致宝矶公司自张春峰任监事起,不再支付原有软件使用费,造成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本人请你立即以监事身份提起对执行董事张春峰的诉讼。……限你3日内提起诉讼。”致张春峰的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发现现任公司监事王昕晔,隐瞒其实为宝矶公司隐名股东的事实。利用其是若来公司软件研发成员的便利,私下剽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给宝矶公司。王昕晔还存在与张春峰合伙侵占公司装有代码的服务器,至宝矶公司私下牟利的情况。张春峰此后获得大量宝矶公司股份并担任监事。致使宝矶公司中断向若来公司支付使用费,造成若来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本人请你立即以执行董事身份提起对监事王昕晔的诉讼。……限你3日内提起诉讼。”
2018年9月15日,杨敏捷与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约定一审阶段的律师代理费为5万元。杨敏捷于2019年7月22日向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万元律师费。
经比对,调取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上述两款软件的设计说明书均为21页,内容完全一致,仅页眉显示的游戏名称不同。
原审审理中,各方均认可:将真封神2游戏软件源程序与神界风云软件源程序进行比对,神界风云软件有371个文件,真封神2游戏软件有392个文件,两者同名文件有353个,其中32个文件是无内容空文件,同名文件中有311个文件相似程度在90%以上。
原审中,杨敏捷提交了宝矶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经质证,朱利伟等不认可该份证据真实性,否认曾向杨敏捷提供过《承诺书》原件,且《承诺书》上的公章与杨敏捷提供的其他发票上的公章编号不同,杨敏捷曾任宝矶公司总经理,不排除杨敏捷在任职期间私自刻制印鉴。原审法院基于朱利伟等人的质证意见,认为存在印章不一致的情形,故未采信《承诺书》。
原审法院认为:杨敏捷作为若来公司的股东,在其认为张春峰等实施了侵犯若来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给若来公司造成损失时,向若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书面请求提起诉讼,因执行董事和监事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均未提起诉讼,杨敏捷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二)如果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其是否实施了侵害若来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杨敏捷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予以支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若来公司游戏软件开发完成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根据软著登字第083451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以及杨敏捷对软件转让时间的陈述,该软件于2014年10月21日已转让给案外人聚冠公司,故杨敏捷明确其在本案中代若来公司主张的侵权期间为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21日。杨敏捷于2018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承诺书》确实也存在印章方面的瑕疵,故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不能依据该证据材料主张相关事实。即便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也只能证明杨敏捷在2012年9月20日知道宝矶公司就真封神2游戏软件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而不能证明杨敏捷已经知道宝矶公司通过运营真封神2游戏软件持续获利的事实。在案证据表明,杨敏捷于2018年7月才从“5173网站”客服与朱利伟的QQ聊天记录中确切知道朱利伟等三人投资了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等公司用于运营真封神2游戏软件,而该软件与若来公司游戏软件实际系同一软件的事实,故杨敏捷代若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次,本案虽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但从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方当事人历年来的纠纷来判断,若来公司的四个股东杨敏捷、张春峰、王昕晔和朱利伟自2013年起就因矛盾较大而引发数起诉讼,亦曾对若来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进行过诉讼。可见,杨敏捷与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就若来公司游戏软件始终存有争议,杨敏捷亦因将该软件转让给诚冠公司而于2015年被判决与诚冠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若来公司20万元等法律责任,杨敏捷又于2018年6月被若来公司起诉主张将涉案软件转让给聚冠公司并占有转让款,构成恶意侵权。在此之后,杨敏捷于2018年10月针对张春峰等的被诉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再次,若来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之后,已处于强制清算程序,由于被诉侵权真封神2游戏软件的运营是否侵害了若来公司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牵涉到若来公司的权益,而清算财产的确定也牵涉到四名股东的权益。综上分析,杨敏捷作为第三人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长期存在纠纷,其中包括对若来公司游戏软件权益的争夺。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从前述情况来看,本案中并不存在杨敏捷怠于主张权利之情形,若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27日由杨敏捷变更为张春峰后,以若来公司名义针对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不现实亦存有障碍,且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的该项答辩理由属于牺牲清算中的若来公司利益的抗辩。因此,对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答辩意见难以采纳。
虽然涉案神界风云软件与真封神2游戏软件都进行过著作权登记,但前者的登记时间早于后者,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若来公司对神界风云软件享有著作权。因各方当事人对于真封神2游戏软件源程序与若来公司游戏软件源程序的相似程度高均予认可,两者用于登记的设计说明书几乎完全相同,且没有证据证明宝矶公司在杨敏捷明确主张的侵权期间内使用真封神2游戏软件已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已支付许可使用费,故宝矶公司登记并于2014年10月21日前运营真封神2游戏软件的行为构成对若来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虽辩称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米果公司的真封神之天尊地魔游戏软件,但在诉讼中未调取到米果公司的源程序,真封神之天尊地魔游戏软件是否与本案有关尚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陆拾分钟公司于2013年4月受让真封神2游戏软件,并于同年5月进行著作权登记,杨敏捷于同年12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域名zfs.com.cn的注册者已显示为陆拾分钟公司,即被诉侵权软件对应的游戏于2014年10月21日前已转由陆拾分钟公司运营,且由朱利伟的表弟姜某账户收取游戏运营款项。另根据朱利伟与“5173网站”工作人员的QQ聊天记录内容、朱利伟在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虹桥派出所被讯问时的相关陈述、以及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判断,该几家公司均由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实际控制并先后作为真封神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和运营主体。
基于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就杨敏捷在本案中明确主张的侵权期间即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21日而言,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和陆拾分钟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若来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当就上述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若来公司游戏软件已于2014年10月转让给案外人聚冠公司并于同月31日完成相应的著作权登记,尽管若来公司曾以杨敏捷恶意将软件转让给聚冠公司为由提起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若来公司亦称已向法院寄交了起诉聚冠公司的诉讼材料,但在若来公司尚未通过诉讼等救济途径将神界风云软件著作权收回的情况下,暂时无权主张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停止仍在持续中的被诉侵权行为,故对前述相关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真封神2游戏软件确系侵权软件,两次转让均是在张春峰、王昕晔和朱利伟所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而杨敏捷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其目的是为了请求判令注销软件著作权登记。鉴于著作权转让并完成相应的著作权登记之后,真封神2游戏软件在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的现登记主体为持默合伙企业,宝矶公司与陆拾分钟公司就本案侵权软件原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失去效力,故已无判决宝矶公司与陆拾分钟公司注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必要;同时,被诉侵权软件的第二次转让发生于2014年10月21日之后,如前所述,若来公司对该日期之后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如何处理暂无权利主张,故对杨敏捷要求判令持默合伙企业注销侵权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亦难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张春峰等六被诉侵权人对于被诉侵权软件若无合法授权,则不应再继续使用。本案中,虽然若来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和陆拾分钟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从支付宝调取的2014年10月21日前消费名称涉及游戏点卡的收入金额来看,已经可以证明杨敏捷明确主张之侵权期间内的违法所得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根据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杨敏捷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代若来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数额1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另根据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对杨敏捷主张的律师费4万元,亦予以支持。至于杨敏捷提出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本案系因若来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所引发的诉讼,而真封神2游戏软件以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和持默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和运营均是由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所安排,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对杨敏捷要求该三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向若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与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与第三款之规定,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18)沪7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一、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二、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杨敏捷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三、驳回杨敏捷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杨敏捷补充提供了1份新的证据[即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在(2021)沪73知民初1033号案中提交的起诉状],拟证明该三人于2021年1月起诉主张本案案外人侵害了若来公司游戏软件著作权。经质证,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等上诉人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若来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本院审查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核,该份证据表明,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在另案中认可若来公司享有神界风云软件的著作权,该份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等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杨敏捷、若来公司无异议。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供的沪I**备06003465号历史备案信息等证据不能证明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案外人米果公司的认定存在错误。经审查,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内容的书写无误,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主张该份证据表明杨敏捷将www.zfs.com.cn网站及域名转至宝矶公司名下,从而证明宝矶公司的技术直接来源于米果公司。但是,原审法院调取的该份备案信息并无涉及杨敏捷的内容,不能证明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等主张的杨敏捷实际经办的相关事实,进而也难以证明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米果公司。据此,原审法院关于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案外人米果公司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写明了支付宝账号×××@qq.com的持续使用的事实以及2013年杨敏捷委托公证处对相关网站进行公证等事实,关于支付宝账号×××@qq.com的使用状况能否证明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案外人米果公司,以及杨敏捷于2013年委托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公证的事实能否证明其在2013年已经知道被诉侵权行为,本院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一并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是否侵犯了若来公司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本案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若来公司成立早于宝矶公司成立,若来公司的神界风云软件登记注册时间早于宝矶公司的真封神2游戏软件的登记注册时间,且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两款软件设计说明书完全一致,二者源程序经比对亦高度相似。张春峰等主张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案外人米果公司而非若来公司,但其提供的反映相关网站使用情况、真封神2游戏软件运营时间早于若来公司成立时间等事实的证据,与宝矶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向若来公司交纳软件使用费、朱利伟与5173交易平台员工张某某聊天中关于宝矶公司运营若来公司游戏软件的陈述以及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等人在另案中的陈述,均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等关于若来公司的涉案软件源代码不能编译以及原审法院比对错误的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真封神2游戏软件系来源于若来公司游戏软件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因此,张春峰等主张真封神2游戏软件来源于案外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关于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若来公司享有的神界风云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亦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所行使的实体请求权在性质上并非股东个人的请求权,而仍属于公司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仍应依法从权利人即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当时虽然知道权利受损害,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管理公司形成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应当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神界风云软件在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的著作权人为若来公司。张春峰等依据《承诺书》主张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2012年9月起算。《承诺书》虽系杨敏捷提交,但是张春峰等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承诺书》存在印章方面的瑕疵而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在《承诺书》的真实性不能认定的情况下,亦不能依据该份证据的内容来认定杨敏捷于2012年已经知道被诉侵权行为。在案证据表明,杨敏捷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公证处对通过互联网搜索到的真封神网站中的“游戏公告”、充值过程、游戏下载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且此次公证查询得知×××.com备案信息主办单位为“姜某”,且查询得知域名zfs.com.cn的注册者为陆拾分钟公司。杨敏捷当时作为若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自2013年以来与若来公司、杨敏捷进行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多起诉讼,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若来公司自2013年12月25日进行公证保全之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朱利伟、张春峰、王昕晔、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运营真封神2游戏软件的事实,若来公司对该五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3年12月25日起计算。若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27日由杨敏捷变更为张春峰,之后若来公司实际由张春峰等控制,若来公司针对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存在现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本案具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该中止的情形持续至若来公司不再受张春峰、朱利伟、王昕晔控制之时,即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若来公司强制清算并指定清算组之时。在杨敏捷于2018年10月12日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时,有关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尚未消除,本案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关于本案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部分分析认定存在不当,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宝矶公司、陆拾分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张春峰、王昕晔、朱利伟、成都宝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陆拾分钟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詹靖康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宾岳成
书记员 兴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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