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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履行

第三人代债权人履行债务

日期:2012-08-0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王利明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债务的转让,就是债务人完全把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与债务转让的关系究竟应该怎么区别,这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混淆。甚至在我们立法的时候,有些同志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说为什么我们要在前面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能不能把他包括到债务转让里面去?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甲要向乙出售一百斤大米,但是现在甲只有五十斤,那么甲给了乙五十斤,还欠五十斤的。但是甲手头没有,甲请一个有米的人也就是丙把几十斤大米给乙,当时甲跟丙讲了以后,丙说可以。但是丙代甲交五十斤大米的时候说到,他只是代替甲交五十斤大米,货款要由甲乙两人自己去结清。后来丙交付的大米质量有问题,还有一些数量短缺等等,最后发生了纠纷。乙就先告了丙,丙就说我只是帮助甲交付大米,有什么事应该找甲。但是乙说那不管,你已经答应了要为甲来偿还债务了,所以你就要负责到底。你交付的大米有问题,就要来找你。最后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说你光告丙也不行,你还得把甲也追加进来,结果追加成两个被告。这样的判决对不对?这就涉及到怎么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让。

这个本质区别在什么地方?我认为这个案子中没有发生债务转让,它仅仅只是一个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就是仅仅只发生第65条所发生的情况。原因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看,如果是发生了一个债务的转让的话,那么必须要符合债务转让的程序。这个债务转让有什么程序呢?就是要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债务转让的程序,首先必须要转让和受让人之间有一个转让的合同,其次更重要的就是转让的时候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就是债务人必须明确向债权人请求,问他同不同意。为什么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呢?这个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时候,债权人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了解才和他订约的,但是现在债务人把债务转让给其他人,其他人是不是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权人根本不清楚啊。如果你没有取得我的同意,就随便将债务转让的话,那新的受让人究竟是张三还是李四我根本不清楚,他究竟有没有钱还,他能不能履行义务我也一无所知。最后你转让出去以后,我的债权怎么能够得到保障呢?所以从保障债权的角度出发,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都要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原则上讲,还必须是原来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他的同意,这样我们才说完成了一个债务转让的程序。可是在这个案件里面,并没有完成这个程序。就是甲向丙提出能不能替我还这五十斤大米,可是甲并没有向乙提出甲要将这五十斤大米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丙,甲并没有征得债权人乙的同意。当然有人会说,当丙把大米给了债权人以后,债权人接受了,是不是就算他同意了呢?我觉得这个是两回事。因为乙接受丙的履行,不清楚乙在接受的时候是同意甲转让债务还是同意丙代为履行。所以说这个案件不符合债务转让的程序。

第二个原因就是说从当事人的意图来看,它也没有发生一个债务的转让。第三人在同意代为履行债务的时候,也明确地讲可以帮助甲交货,但是货款必须由你们两家自己去结清。那么这个意思已经很清楚了,债务还是你们两个人之间发生的,我只是帮助你履行债务,债务还是发生在你们两个人之间,所以当事人的意图也看出它没有转让债务。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第三人帮助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范围。第三人帮助债务人履行债务,从民法上讲,我们把这个第三人称为债务履行辅助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意思就是他本身不是债务人,他只是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既然他本身不是债务人,如果他在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发生一切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现象,而且因为这种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么这种违约责任我们说仍然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而不能由第三人承担。因为真正的合同、真正的债务关系仍然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第三人不过是帮助债务人履行债务,他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正是这个原因,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请求他承担继续履行或其他违约责任,但是他绝对不能找帮助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去承担责任,就是说,第三人没有代替债务人的位置来成为当事人。而只有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才退出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来代替他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就只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责。反过来说,债权人也只能请求第三人,因为第三人已经成为新的债务人了。

所以在我们刚才谈到的案例里面,如果法院判决由双方来承担责任的话,那是不妥当的,只能由原来的债务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讲的要严格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让。而要区别这一点,也要严格、仔细地分析他是不是完成了债务转让的程序,而且要注意当事人的意图是不是要发生一种债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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