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张白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经济发展,为支付、消费方便,大部分人基本上都拥有属于自己的银行卡,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银行卡作出与其智力水平、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应的消费行为时,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原告系精神病患者,常年在广济医院治疗。2020年8月,原告家人收到数条原告信用卡大额还款通知。在家人的追问下,原告才说出其在2020年6月起,连续接到被告向其推销剑桥新能源专业翻译培训课程的销售电话,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培训费50000元。后原告家人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均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50000元。任某作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任某认为,原告因精神问题住院,在住院期间与被告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但原告的精神状态不具备学该项课程的条件,要求被告全额退款。被告称其在与原告交易过程中,并未发现原告精神异常,原告对其交易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原、被告之间系正常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案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原告正处于因精神问题再次住院期间,且出院医嘱明确原告出院后需有专人监护以防意外。涉案合同系同声传译的培训合同,课程名称为剑桥新能源专业翻译班,该课程对学员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精神健康状态要求都较高,以原告现有的精神健康状态难以承受,故原告与被告订立培训合同的行为与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态并不相适应。且原告与被告订立培训合同并支付培训费的行为,事后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原告法定代理人在知晓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事宜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做出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案涉合同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在现金支付转线上支付的背景下,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刷银行信用卡的方式进行消费,与传统消费模式比较,不易被法定代理人察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在发现其精神健康状态存在问题并已就医确诊的情况下, 应谨慎注意,尤其应限制其对大额度信用卡持有、使用。合同相对方在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时,也应注意对消费者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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