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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日期:2022-10-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对合同无效之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2.合同条款违反规章是否无效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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