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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既要盖章又要签字,其合同效力如何

日期:2022-10-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下节选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王林清、杨新忠,第145-146页】

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既要盖章又要签字,其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则该约定是否有效?我们认为,这种约定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该约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法》上的规定是强行性还是任意性的规定。

我们认为,《合同法》应允许当事人控制合同的生效,但不应允许当事人自行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关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应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约定:“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确实,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是否属于条件之一,从而控制协议的效力?我们认为,该约定条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条款。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意义,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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