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裁判要旨】
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的,则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合同的某个条款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的,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应遵照履行。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双方对于货物价款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尽管B公司认为“税务优惠价”涉嫌逃避纳税,合同应为无效,但纵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之间买卖手机的法律关系是清楚明确的,A公司已经将手机交付于B公司,即便该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双方合同对于手机的价格是有约定的,且该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如B公司认为手机价格不是3000元,则应当提出反证。最后,A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并依法向B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B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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