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居间人请求支付居间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
张昶庆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加良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天成公司在中标南京味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洲公司)航空食品加工厂区一期工程后,张睿作为天成公司代理人,委托张昶庆居间介绍案涉工程给南建公司承建。据此张昶庆与南建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工程总价36306621.03元,南建公司承诺支付张昶庆总价的7%,其中1.5%作为天成公司管理费,5.5%作为甲方人员全部介绍费。随后,天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崔健、黄加良签订了项目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交由崔健、黄加良承包施工。2014年11月7日,张昶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建公司、黄加良支付居间费1996864.16元、押金2万元及承担违约金20万元,合计2216864.16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昶庆与南建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件和内容,但实质上是将双方明知已由天成公司中标承建的涉案工程介绍转包给南建公司承建,因转包工程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上述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双方以此目的订立的居间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人张昶庆明知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包的行为系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却以促成招投标工程的非法转包为条件收取介绍费用,明显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行为违法,居间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分析总结
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居间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尚未取得居间费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收取的居间费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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