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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什么行为属于“跳单”

日期:2021-04-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委托人的什么行为属于“跳单”?

实践中,“跳单”现象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纠纷类型。“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对此,《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双方绕过中介私下交易。

委托人的行为构成“跳单”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中介人接受委托后,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第二,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并未通过中介人,或者委托人在中介人之外,又委托其他人从事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主要是由于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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