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有瑕疵 服务报酬应减免
作者:邵普
2013年10月17日,某公司受刘某委托提供购房居间服务,成功地促成了出卖人与刘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因自身原因未购买房屋,并未向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人民币58 800元,故某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支付居间服务费 58 800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认为某公司未完成应尽的义务,在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直接导致房产交易不能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是特殊行业的业务,需要由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亲自执行业务并亲自签名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进而保障买卖双方是在获取了充分可靠的信息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就案件而言,某公司向刘某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如下瑕疵:1、在居间合同上签字并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未参与合同的履行;2、参与居间合同履行的人员未在居间合同尾部签名。故一审法院根据某公司对于提供瑕疵居间服务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庭审情况,对居间服务报酬酌情认定,并判决刘某支付某公司居间服务报酬5000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参与了居间合同的履行,无法保证服务的质量,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闫某、崔某除在《房屋购买居间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外,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业务记录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闫某、崔某实际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故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向刘某提供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亦无不妥,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房地产经纪业务是特殊行业的业务,需要由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亲自执行业务并亲自签名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进而保障买卖双方是在获取了充分可靠的信息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边要求:1、经纪机构委派的提供居间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专业资格;2、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应亲自执行业务并亲自签名;3、没有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提供居间服务。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否则,提供的居间服务便存在瑕疵,应相应地减少甚至不得收取居间服务费。购房者在遇到所享受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要求减少或免除居间服务费,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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