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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因隐瞒真实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居间人因隐瞒真实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再现

吴某想在广州市购买一套房屋,在居间人杨某的帮助下,看中了孙某在广州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随后,吴某与孙某达成了《房屋购买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80万元,居间人的代理费和咨询费由吴某承担。吴某正在为买到这么好地段的房子而高兴的时候,听到小区有人议论凶杀案,吴某仔细打听后才得知,原来不久前发生了凶杀案的房屋正是自己刚刚买下的房子吴某立即向居间人杨某确认此事,杨某表示对此也有耳闻。关某立即搬离了不吉利的房屋。吴某认为居间人未如实告知房屋真实情况,致使自己白白装修了房子,遂向杨某主张退还已经支付的中介费和咨询费,并赔偿装修费用吴某的主张合理吗?

依法解答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互不了解,因此可能寻求一位具有中间立场并且具有一定素质的人或者公司,来对交易进行经济或者信誉上的担保,以推动买卖顺利进行,居间人应运而生。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签约之前,杨某有义务告诉吴某该房屋的真实情况,但杨某为了促成签约,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致使吴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吴某对杨某就装修损失及居间费用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问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负有忠实和尽力的义务,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如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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