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居间合同

出卖二手房涉嫌合同诈骗的,房产中介应退居间费

日期:2018-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卖二手房涉嫌合同诈骗的,房产中介应退居间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未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退还居间费。

标签:居间合同|审慎义务|如实报告|合同诈骗

案情简介:2013年1月,经地产公司居间,王某与黄某签订预约买卖合同,在支付20万余元房款、1.58万元居间费、黄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该房因2011年黄某逾期还按揭款、2012年被银行起诉并经法院判决。2013年4月,该房产被执行查封。2014年,黄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同时法院判决责令黄某退赔王某22万余元。王某据此起诉地产公司,要求归还佣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本案黄某出售诉争房产给王某行为已被认定为合同诈骗。既为合同诈骗,黄某与王某所签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地产公司作为中介方,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如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居间人在进行居间活动时对诉争房产应进行审查,对于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对委托人应如实报告。②案外人黄某因未偿还诉争房产贷款已被法院判决需偿还贷款,而该事实与本案交易有重要联系,但地产公司并未审查,亦未如是向王某报告,可见地产公司未尽居间人义务,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且诉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判决地产公司退还王某居间报酬等费用1.58万元。

实务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未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民终字第2034号“王某与某地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见《王宝树与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关于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过错责任的承担》(王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152)。

作者:陈枝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