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二手房涉嫌合同诈骗的,房产中介应退居间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未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退还居间费。
标签:居间合同|审慎义务|如实报告|合同诈骗
案情简介:2013年1月,经地产公司居间,王某与黄某签订预约买卖合同,在支付20万余元房款、1.58万元居间费、黄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该房因2011年黄某逾期还按揭款、2012年被银行起诉并经法院判决。2013年4月,该房产被执行查封。2014年,黄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同时法院判决责令黄某退赔王某22万余元。王某据此起诉地产公司,要求归还佣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本案黄某出售诉争房产给王某行为已被认定为合同诈骗。既为合同诈骗,黄某与王某所签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地产公司作为中介方,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如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居间人在进行居间活动时对诉争房产应进行审查,对于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对委托人应如实报告。②案外人黄某因未偿还诉争房产贷款已被法院判决需偿还贷款,而该事实与本案交易有重要联系,但地产公司并未审查,亦未如是向王某报告,可见地产公司未尽居间人义务,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且诉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判决地产公司退还王某居间报酬等费用1.58万元。
实务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未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民终字第2034号“王某与某地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见《王宝树与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关于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过错责任的承担》(王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152)。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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