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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居间费受法律保护吗

日期:2022-10-18 来源:- 作者:- 阅读: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案居间费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2018年9月,被告A公司(甲方)与原告张某某(乙方)就某地块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一、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并符合投标条件的相关手续,按招标要求进行正常投标;二、乙方提供相关单位的招标信息和相关要求,并了解掌握招标的程序及中标条件,配合甲方中标;三、甲方如中标后应付给乙方相关报酬总计300万元。

2018年,B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B公司将某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2018年9月,省建公司制作某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为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2018年9月,省建公司市场经营部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其单位某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项目确定A公司中标,请收到通知后10天内签订合同。2019年4月,A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责任承包协议解除协议》,内容为:解除2018年11月签订的承包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解除过程中各自的损失均自行承担。2019年10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居间费300万元。

【评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对于居间服务的内容、报酬的金额及支付方式都明确约定。张某某也履行了相关义务,促成了A公司与总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但该分包合同因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省建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建筑施工工程协议因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居间行为促成的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建筑行业相关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信息及居间服务,促成建筑施工合同的成立,其对于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知晓,自然也应当知道省建公司将工程再分包给A公司行为违法。张某某明知其所居间的合同违法还促成双方签订该合同,显然对法律法规所体现的价值不符,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可以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张某某依据该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作为居间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不是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不但居间服务要在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内,居间服务所促成的交易也应当在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内。促成违反法律法规交易的居间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居间人自身利益很可能因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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