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指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617条之规定,岀卖人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如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82-584条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情况和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约定出具体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法定方式。即没有约定或者重新约定不成功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买受人依据规定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违约责任: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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