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603条之规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首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其次,买受人与出卖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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