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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提前或逾期请求收购其股份

日期:2020-04-14 来源:- 作者:- 阅读:21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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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能否提前请求收购其股份?

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有限公司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满60日,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方可向法院起诉。如果有限公司股东虽然履行了与公司的协商程序,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尚未满60日,无权向法院起诉。从语义解释角度看,《公司法》第75 条第2款规定,只有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方可向法院起诉,即使股东已经与公司协商且未达成协议,但并不能否认其后公司再次与其协商达成收购协议的可能,因此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从目的解释角度看,公司法的该种规定是为了鼓励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毕竟诉讼对公司和法院均是一种负担。从历史解释角度看,我国大陆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而后者第187条规定,股东与公司间协议决定股份价格者,自股东会决议日起60日内未达协议者,股东应于此期间经过后30日内,申请法院为价格之裁定。股东只有在期间经过后,方可起诉。不过,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受该种期间限制

2、股东能否逾期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对于该90日时间限制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该90日应为诉讼时效,应当从股东知悉股东会会议决议侵犯其权利之日开始起算,有的认为,该90日应当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侵犯股东权利之日开始起算。

笔者认为,从性质上讲,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属形成权,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了90日的起诉期间,又未规定该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逾期向法院起诉请求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该条规定,如果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 款、第75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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