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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纠纷防控措施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协议应当具体、明确,包括纠纷的解决程序、权益分配、激励目标、行权条件、解除条件、回购情形、股东资格的完整取得条件等内容。这有助于在日后的实施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尽量避免依赖口头约定或非正式的文档(例如邮件)。
浅谈华为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是空谈股权,能在未来实现发展和进行分红是股权激励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华为各个阶段正确的战略决策,从一定阶段的胜利走向另一个阶段的胜利,是华为股权激励实施的保障,员工从阶段性胜利中看到了希望,华为的股权激励才能对员工有了吸引力,愿意去购买华为股份,并持续为之奋斗。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及股权代持协议6大核心条款范本隐名股东并不当然地获得股东的资格。慎用隐名持股的方式。如果一定要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名股东一定要保证股权代持协议要包含六个条款,并在实际运营中做到本文列举的四条建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外国(外地区)投资者规避审批行为与他人约定隐名出资的效力
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的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未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有关股份代持裁判意见13条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成立未生效,受让人不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拟转让股份,其无权处分拟转让股份,受让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发生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满足一定条件可依法转让股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因未工商登记而被否定。
股权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的路径探析第一条路径,隐名投资人寄托于司法干预支持其享有股权,只有借名出资的情形,法院才会以真实意思表示支持其显名的请求,否则,会形成错误裁判;第二条路径,割断了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链条,让过半数的股东接受与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股东,不仅抛开了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而且无视名义股东注册登记和公示的存在,有违法理;第三条路径,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出资人,并经公司内部程序确认而显名,始终以意思自治为轴心,不但照应了先前的隐名委托投资合同,而且完全符合公司法受让取得股权的规定。
谁可以发起诉讼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如名义股东不愿继续代持,他作为代持关系的合同相对方,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原告。
关于股权代持的裁判规则及实务要点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基于法律规避、企业改制、股权信托设计等原因,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践中,由于股权代持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因此存在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二者个人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本文致力于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予以梳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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