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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隐名投资股权转让效力,隐名出资时对外处分股权的行为会产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判定、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法律地位认定以及利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因第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确认在隐名投资中如何判断股权,如何确定股东资格,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因为它不仅涉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由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极为复杂。
隐名股东的界定,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
隐名股东亦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隐名股东亦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股东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该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故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是认定其是否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其为公司隐名股东,法院应就其是否与公司之间具有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额以及资金性质等进行审理,从而确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并因此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
台湾籍投资人可否成为隐名股东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其若向在中国大陆地区登记注册的公司进行合法有效地投资,必须经过我国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获审核批准的,其依法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法院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 在处理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时,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的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阻却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从《公司法》32条关于“股权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不否定未登记的实际权利人的股东地位,股权登记,不具有设权性质,仅有公示效果。显名股东虽然登记为股东,但不一定是实际的股权所有人,如果隐名股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股权实际权利人的,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隐名出资,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名义股东的配合,只有在名义股东无异议、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该股权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才具有与一般股权对外转让相同的效力。如果对内转让股权,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得到名义股东的同意,也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隐名股东是否应该承担公司责任呢显名股东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并正式记载于登记材料的公司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姓名的出资人或者是不具备股东资格,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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