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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对投资收益产生争议怎么办实践中,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并不鲜见。在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将显名股东作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的途径主张投资收益。
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本案主要涉及到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及维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两个问题。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这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显名股东。
股权确认的一般标准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股东间因股权确认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审查的核心应是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合意,并结合当事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进行判断。当事人的股东身份并不必然因其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而被否定。关于“隐名股东"的认定,“隐名股东"不得出于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目的,且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存在并认可,否则不能确认其股东身份。
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隐名股东并非适格的原告主体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股东。我国《公司法》虽未对股东定义有明确界定,但根据该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几个重要问题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实出资人。
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隐名股东,无论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仍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隐名合伙人又称为有限合伙人。
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实践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隐名股东,无论隐名出资人还是显名出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仍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隐名合伙人又称为有限合伙人。
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及裁判规则【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我国的《公司法解释三》使用的是"实际出资人"的称呼,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别人的姓名或名称。
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工商登记变更问题研究是指委托他人代为持股,通过他人或自行行使股东权利者。显名股东,是指受托为他人持股,并按照约定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者。此前,隐名股东一直是个学术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公司登记管理部门一直不承认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如果想转为显名股东,必须走股权转让的程序。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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