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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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及股权确认 在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关系上,很多法院采取有限的承认政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
隐名股东与被挂靠的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及股权确认 隐名股东与被挂靠的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有的是转让关系,有的是赠与关系,有的是行纪关系,有的是信托关系,但总的来说,他们之间实际上是以合同形式调整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适用法律上使用合同法,民法等法律。发生股权争议时,应当贯彻民法真实意思主义,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认定。
如何认定隐名股东及隐名股东的类型 隐名投资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规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队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了一定的限制,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方式投资;还有的是为了规避刑法贿赂犯罪的规定。第二,非规避法律型。有点投资者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的隐名投资方式,有的是因为股权转让,赠与等暂不办理股权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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