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东在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等中是否显名,可将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是实际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等形式上以其他人名义持有的一种股份或股权。
隐名投资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规避法律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队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了一定的限制,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方式投资;还有的是为了规避刑法贿赂犯罪的规定。第二,非规避法律型。有点投资者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的隐名投资方式,有的是因为股权转让,赠与等暂不办理股权过户等。
在隐名股和隐名股东的认定问题上,学界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肯定说认为,应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全国28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审判实务”会议综述认为:在隐名出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应当按其出资双方协议,确认实际的出资人为股东,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告诉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队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而言,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名人与出资人的真实约定外,挂名股东仍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根据挂名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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