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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隐名股东

认定实际出资人,可从出资时间、协议等方面审查

日期:2018-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3次 [字体: ] 背景色:        

认定实际出资人,可从出资时间、协议等方面审查

——是否属于实际出资人,可从出资时间、出资协议约定、出资金额与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文件是否一致等方面认定。

标签:出资责任|隐名出资|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30日,黄某与他人成立制品公司。2013年,刘某以其于2009年10月23日向黄某支付10万元、黄某出具“收到投资款”收条为由,诉请返还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①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实及合同基本内容,其提交的收条亦载明款项性质为投资款而非股权转让款,且刘某主张的股权转让发生在制品公司成立前,与常理不符。②因刘某要求黄某返还“股权转让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合意,且制品公司首次认缴出资比例情况不足以佐证刘某主张的股权转让事实存在。经法院释明,刘某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实务要点:是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身份,可从履行出资义务时间,与名义出资人是否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出资金额与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文件是否一致等方面来认定。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民终字第1367号“刘某与黄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刘五瑞与黄玉平、第三人厦门贝克士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实际出资人”的资格认定》(杨超岚),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167)。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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