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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专栏简介

股权质押

  •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3-08-04 点击:192次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情形下的责任承担,1. 未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则质权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出质股权的优先受偿权;2. 未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股权质押合同有效;3. 出质人未依约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需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出质人能够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4. 出质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金额依合同约定、过错、合同预期等情形综合确定。

  • 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的效力
    日期:2023-07-03 点击:123次

    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的效力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要注意,标的股权上的权利负担会实质上阻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质押登记未经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同时,股权转让款支付涉及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容易引发风险。

  •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则质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质押人应向质押权人承担相应违约损害赔偿
    日期:2022-10-19 点击:258次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则质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质押人应向质押权人承担相应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后未办理登记,应认定质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质押担保合同的效力。质押合同成立后,质押人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其未申请登记,导致质押权人(债权人)无法就该股权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质押权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质押股权能否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日期:2022-06-05 点击:1470次

    已质押股权能否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民法典》第443条第2款明确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既然质押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那么受让人也就无法实际取得股权,更不用谈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 股权质权人不能代替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股东的权利
    日期:2021-12-06 点击:214次

    股权质权人不能代替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地位取得的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身份性权利,兼具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双重属性。股权质权人仅能就出质人对破产企业的股权在价值范围内享有担保其债权优先实现的权利,而不能代替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股东的权利。

  • 股权让与担保审判审判思路初探
    日期:2020-09-20 点击:267次

    股权让与担保审判审判思路初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出质,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出质,因为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出资人的名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证明书出质的,除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外,还必须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份出质登记,代替股份的占有。股权登记制度类似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旨在公示股份出质的事实并限制其转让。

  •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股权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8-04-16 点击:217次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股权质押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申请人张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以原民事判决书为依据,重新执行。原判决书确认的是张某对李某享有200万元的债权,未涉及对李某的质押债权,法院可以对李某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但张某不能直接享有李某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 详解股权质押融资:条件、程序和案例
    日期:2016-10-24 点击:308次

    详解股权质押融资:条件、程序和案例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6-10-13 点击:229次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 股权出质未登记不发生担保效果
    日期:2016-04-06 点击:751次

    股权出质未登记不发生担保效果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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