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的效力。
裁判规则: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要注意,标的股权上的权利负担会实质上阻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质押登记未经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同时,股权转让款支付涉及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容易引发风险。
实务经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对标的股权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核查标的股权上有无设立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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