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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
信托行为生效要件瑕疵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没有处分权,如委托人以他人财产设立信托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财产所有人不予承认,将导致信托行为的自始无效,如果予以承认,信托行为自然生效。
信托行为瑕疵的构成要件和分类 信托的成立是一种事实问题,它所关注的是信托在事实上是否存在。而信托的生效是价值判断问题,它所关注的是国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是否予以认可并给予保护。因此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与成立要件不同,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信托当事人具备应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的终止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委托人应当向受益人转移财产,但受托人依法行使信托报酬请求权、从信托财产获得补偿的权利时,享有留置信托财产的权利。信托终止的,依信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没有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合同履行的特殊问题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向受托人请求支付信托利益,股权信托的管理处分办法已按委托人的意愿在信托合同中作出了规定,受益人没有干预信托股权的积极权利,但是对信托股权的运用、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信托法则赋予受益人与委托人一样的权利,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要求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
信托的概念和信托的独特机能 信托要实现其实质效果,其另一独特构造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设立信托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即丧失了所有权,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或破产财团。受托人只是法律名义上的权利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真正的利益,信托财产脱离于受托人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并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也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者破产财团,非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生之债务不得与信托财产所生之债权相互抵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的公示与对抗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权利而不是动产,设立信托除了进行转移登记,还应在公司股东名册进行“信托登记”,以对外公示其信托法律关系。未经信托登记公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实施股权管理处分行为,善意第三人具有合理理由信赖其处分权时,委托人或受益人就不能以信托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的实际操作中,使股权信托生效还需符合信托法的特别规定。合法的信托目的是信托的必要条件,信托法第十一条就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如,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利用信托机制将财产信托给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自被撤销之日起,信托也就自始无效。
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
股权信托的意义 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属性,具有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目的的股权投资、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股权信托的特征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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