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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合同履行的特殊问题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合同基础构建的大陆法系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的实行主要也是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当然不排斥一些法律所强制设定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足以否认其合同基础的本质)。信托目的实现的核心在于如何控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基于受托人因受信任人地位的关系,受托人忠实和谨慎的基本义务成为信托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在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的忠实义务而言,是指禁止受托人利用股权信托关系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应当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股权的管理与处分。受托人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与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管理层的人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的对外重大投资、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请求公司分配红利,对侵害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股东派生诉讼等等,甚至包括对外转让股权的根本处分权。当然,受托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如果委托人在信托中保留利益,如保留信托股权转让的根本处分权的,受托人则不能擅自逾越信托合同的约定。但不论如何,受托人自始至终都必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受托人应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支的真实情况。受托人不得利用自己受托人的地位而谋取私利,受托人如违反信托目的或信托管理职责,将信托股权与自己或关系人进行交易,或者擅自将信托股权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为了自己或关系人的利益而不当行使信托股权的表决权等等,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受托人对股权信托事务的处理除了目的意义上的忠实义务外,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手段行为上,受托人负有“谨慎义务”,即“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中负有运用通常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财产时所应有谨慎和技巧的义务”(英美信托法确立了“谨慎投资人的规则”)。但受托人如果是营业受托人时,委托人基于对其特殊的专业技能和水平的信赖,营业信托人应当承担与其专业水平一致的谨慎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否违反这种“谨慎义务”成为信托风险责任承担的判断根据。委托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属于商业行为,必然存在不确定的商业风险,股权信托也不能保证信托股权不会损失或所能产生的最低收益,由于市场本身所形成的风险责任不应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只有对于因为自己违反谨慎义务,主观上具有过失和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时,赔偿责任才能归咎于受托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向受托人请求支付信托利益,股权信托的管理处分办法已按委托人的意愿在信托合同中作出了规定,受益人没有干预信托股权的积极权利,但是对信托股权的运用、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信托法则赋予受益人与委托人一样的权利,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要求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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