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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
被继承人配偶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解除对其所有被继承人股权的冻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马某1死亡,继承开始。案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当分出归韩某所有,其余的股权作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处理,即便共有,也是继承人对分割前马某1遗产的共有;属于韩某个人经析产应得的系争股权,则不存在共有问题。
股权继承人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是否需追加其他股东为第三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吴C的股东身份、持有HS公司的股权比例、HS公司两次公司盈余分配情况等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对石L和吴XS是否为吴C全部遗产的有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石L和吴XS能否继承吴C的股权和股东资格、HS公司应否向石L和吴XS支付分红款利息和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问题产生争议。
公司股东死亡,各继承人未完成股权份额分割,能否直接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没有另行约定时,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该规定属于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但享有股东继承资格与实际继承股权份额是两个问题。而股权属于财产权意义上的遗产,其继承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时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若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主张继承股东资格的,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权继承优先于优先购买权。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公司股权继承应当注意的3大问题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有限公司股权的继承在无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限制下,可以遵循一般的法定继承程序,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取得有限公司的股权,而无须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角度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公司股权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解析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股权继承既要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权继承时面临的问题与处理规则,如因继承可能出现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形,按以下处理:① 由各继承人协商,在保证各继承人股权收益的前提下,股东资格由部分继承人继承;② 如协商不成,可引导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③ 如既不能协商,也不能变更公司形态,则造成对股东资格继承的僵局,尚无法律路径可化解。
在现有的工商变更登记制度条件下,法院在审理因继承引起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时,不宜以股东资格已当然继承,不需再行确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只有继承人获得了法院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才获得行使股权财产权利主张的通行途径,此时,法院只能承担起权利救济最后一道屏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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