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死亡,各继承人未完成股权份额分割,能否直接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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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简摘
1.【股东资格继承与股权份额继承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没有另行约定时,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该规定属于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但享有股东继承资格与实际继承股权份额是两个问题。而股权属于财产权意义上的遗产,其继承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必须先确认继承的股权份额,后才可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股权份额分割与股东资格确认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审理内容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均有不同,不宜一并处理。……本案中……各继承人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各自应继承的股权份额,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不宜直接一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本案诉讼,应予以驳回。公司法关于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并不表示在股份分割之前可直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2020)浙0212民初5269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陈FK于2017年12月29日去世,被告陈H、陈C系陈FK的婚生子女,陈A、陈Y、马XD、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宋某1系陈FK的非婚生子女。各原告曾于2018年1月17日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8)浙0212民初1096号,该案判决认定,被继承人陈FK的继承人为本案八原告及两位第三人,该案未对被继承人陈FK名下的股权进行分割。
HJ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注册成立,陈H系H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HJ公司执行董事,原占股100%。2014年3月25日,HJ公司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为,陈FK占股85.5665%,被告陈H占股14.4335%。陈FK去世后,HJ公司一直由法定代表人陈H管理控制。HJ公司未有关于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的相关决议。各继承人未就HJ公司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8)浙0212民初1096号、(2019)浙02民终34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原告陈A、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宋某1、陈Y、马XD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八原告为被告的股东,并分别享有被告8.557%的股份;二、被告为八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被告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一审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股东资格确认是否应以股权已分割完成为前提,即各继承人尚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通过诉讼予以分配,能否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本案中,原告虽以确认股东资格起诉,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实际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的处理,第一层是各原告基于继承法律关系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FK名下的HJ公司股权,第二层是各原告基于可继承的股权份额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死亡,不仅涉及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还涉及具有财产性质的股权的继承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没有另行约定时,继承人当然继承股东资格,该规定属于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但享有股东继承资格与实际继承股权份额是两个问题。而股权属于财产权意义上的遗产,其继承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从诉讼角度看,股权的继承与股东资格的确认存在以下区别:一、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为继承法律关系,后者为股东资格确认法律关系;二、诉讼主体不同,前者需所有继承人参加诉讼,除非放弃继承权,而后者并非所有继承人均需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三、诉讼程序不同,前者发生在各继承人之间,后者发生在继承人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可能涉及第三人;四、审查内容不同,前者需审查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继承人顺位、遗嘱情况、遗赠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可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是否存在多分、少分甚至不分等情况;后者需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意见等情况,且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并不当然产生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综上,股权份额分割与股东资格确认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审理内容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均有不同,不宜一并处理。
本案中,第三人陈C、陈H均系继承人,在继承纠纷处理时应列为案件当事人,而本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陈C对本案案由提出异议,认为应系继承纠纷,陈C应作为继承案件的原告,而陈H认为应先进行股权分割。现二人均未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各继承人未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各自应继承的股权份额,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不宜直接一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本案诉讼,应予以驳回。公司法关于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并不表示在股份分割之前可直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A、陈某1、陈某2、陈某3、吴某、宋某1、陈Y、马XD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未搜到二审判决文书,一审判决应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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