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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以保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修订后,进一步细化了书面通知要求,规定应明确至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间接确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判定的基本构成要素。实践中,股东应准确把握股权转让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审慎变更股权对外转让条件,防范股权优先购买失权情形产生。
未届期的股权转让指股权转让时转让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瑕疵股权转让指股权转让时转让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部分履行和履行瑕疵。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和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的40个法律问题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并不当然免除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但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股权转让人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在股权变更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优先购买权消灭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职工股与干股能否转让?干股是一种俗称,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由于干股股东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出资验证,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份股权,因此不能对干股进行转让。事实上,干股是一种公司的分红协议,而不是真正的股权。
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已转让股权的效力?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刘彩楠律师
股权对外转让时,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外转让时,对于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可以购买该股权并无争议。但是,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是否因其“同意”就概括性地放弃了对该股权的购买利益,还存有一些争议。我们认为,对这一问题需要从尽量维系公司人合性的目的来理解。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每个表示同意的股东还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此,本条司法解释第3款进行了明确。
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是否影响已经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会有新的股东加入公司,不会动摇公司的信用基础,法律未作过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会有第三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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