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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审批与限制方面的风险法律对特定类型企业行为能力的限制投射于投资领域,表现为对国有产权转让、三资企业股权转让设定有审批、备案、信息披露、交易场所限制等特殊要求,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方面的风险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前述不规范的协议形式,否认双方间已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或主张股东会决议包含的股权转让内容不可诉。
资本引入股权转让的风险点标的公司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约定内容为股权转让,具有以受让股权形式入股的特征,另一方面,协议措辞为出资协议,受让方负有将款项支付给标的公司的义务,又具有认缴增资的特征。而通常情况下,标的公司又未形成增资决议。由此产生以何种形式入股以及是否有效入股的争议。
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的风险点产生矛盾的双方股东签订欠条,约定向退出方支付一笔款项,但未明确该笔款项性质是借款抑或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存疑。
纯粹财产移转股权转让的风险点在标的股权转让期间,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同时对外转让股权导致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法院认定此种变化对原有股东结构的影响显著而重大,转让方未及时告知受让方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事实,导致受让方背离了签订合同时对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的认知和预期,判决支持受让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请。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可以有期限,但不能附条件作为股权转让协议,支付款项是受让人负有的主要合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可以有期限,但不能附条件。因为如果是附履行条件的话,则在条件不成就时,受让人就无须支付剩余款项,与其负有的付款义务不符。就此而言,尽管从合同对应的土地开发成楼盘并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的约定从形式上看属于履行条件,但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履行期限的约定。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权转让的协议解除法律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实践中已屡见不鲜,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应对这类纠纷时略显无力,这也是股权转让问题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热门话题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商事合同,由于转让标的股权的特殊性、涉及利益主体多、公司的人合性等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单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而应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相关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合同法》第 167 条(现《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
一方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已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下,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的,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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