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子公司,何为混同,其标准有哪些?什么条件具备时母公司要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条件具备时子公司要为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公司人格混同主要应当考察其财产混同、经营场所混同、人员混同。但是并非所有表现为混同情形的公司都要否定其中一个公司的法人资格,有时候混同是局部的或者仅仅被怀疑为混同,并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或者理论上的完全混同。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从公司法人资格来考察的,当子公司在被设立时并未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其注册资本不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此时,就可能将子公司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子公司的债务就要由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当然,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母公司当然也要为子公司发生的实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人格混同而母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转移到子公司的名下时,母公司成为名义上的公司,当证据足以认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时,鉴于母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就有理由判定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称为共同责任。还有,当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担保法律关系,子公司也可能根据自己的承诺被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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