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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日期:2018-05-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6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一)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利的实际转移

股权转让行为由股权转让的债权行为和股权转让的权利变动行为组成。股权转让过程中,首先由当事人就股权转让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合同生效后由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实际交付股权。股权的实际交付,包含权能转移及权属转移。即转让人既要转让股东的各项具体权利,又要按法定程序将股权过户到受让人名下。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合同行为或者债权行为的效力以及股东实际变动行为是否有效两个方面。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为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和合同未成立。

1、合同有效,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需经审批、登记的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

2、合同未成立,即未约定股权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

3、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分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方出现重大误解情形、股权转让中当事人通过欺诈方式订立合同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

4、合同无效的情形分为股权转让方主体不适格、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时第三人恶意受让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处分公司财产。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1、股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股权转让合同只是部分履行,不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四)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

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不因转让人瑕疵出资而无效,受让人可被确认为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缴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但其股东资格并不应受到影响。认定瑕疵出资股东仍具备股东资格正是其承担补缴出资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否认其股东资格,将导致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无从履行,从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出资人并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权,也就有权转让该股权,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因瑕疵出资而无效。

如果转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告知受让人,受让人仍同意受让其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将被确认为公司股东,但是受让人所享有的股权会受到瑕疵出资的限制。但受让人可以通过补缴出资来剔除股权瑕疵,再向转让人追偿。瑕疵出资的补足义务不影响股权的确认。

如果转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瑕疵出资的事实,使受让人作出错误的判断和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受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出让人仍为公司股东;如果受让人没有主张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欺诈,除斥期间经过后,如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受让人将被确认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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