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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是否影响已经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会有新的股东加入公司,不会动摇公司的信用基础,法律未作过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会有第三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涉及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即便信友公司主张的石景华虚假出资的事实属实,也不必然导致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股东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本案中富业公司虽未取得协议涉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但王忠昌、付维鑫在签订合同时即已经知晓富业公司仅以“协议(预期)”的方式受让粮食储备库的股权和资产,且在转让方式的约定中也明确了王忠昌、付维鑫需通过直接参加拍卖合法取得,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本案涉案《产权转让协议书》在签订时已经生效,一、二审法院因无权处分而认定该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以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约定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用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有效的,股权受让方人应当负有按照约定价款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等。
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瑕疵股权转让的合同,受让方如认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例如,有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的价值是由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出让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受让人仅以目标公司的实际资产与交易时约定的公司资产不符而主张交易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合同经批准才生效。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未生效,因此,当事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如无特别约定,不受他人干涉。《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配偶)。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若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践中阴阳合同出现各种风险,承办律师应向客户充分披露阴阳合同的裁判观点及潜在风险。出现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或多份合同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情况下,承办律师应注意提示股权转让各方签署《备忘录》,明确各个版本之间的效力顺序、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履行的合同依据。
名义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追认的,转让合同应有效。转让方是名义股东,若实际出资人不予追认,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参照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可向无权处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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