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裁判规则:公司并购中,当事人为规避行政审批或逃税,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阴阳合同),在签署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时,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以规避行政审批,破坏国家对投资的监管秩序和外汇管理秩序,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更严格审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
实务经验:实践中阴阳合同出现各种风险,承办律师应向客户充分披露阴阳合同的裁判观点及潜在风险。出现多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或多份合同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情况下,承办律师应注意提示股权转让各方签署《备忘录》,明确各个版本之间的效力顺序、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履行的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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