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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转让 >> 合同效力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日期:2020-04-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践中,对于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还是可撤销的行为,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违反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既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保障转让人收回投资的权利。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转让股权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在告知其他股东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有效;其他股东不同意或者虽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生效。在法院判决前仍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其他公司并无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要求,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采取“成立生效主义”。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者有损其利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笔者认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1)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或者审批程序方为有效。而且,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并且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适用。因此,将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既然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反对股东如不购买转让股权即被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可以违背其意愿进行,仅以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就将股权转让行为定性为无效行为,显然不妥。若其他股东根本不反对股权转让,也不准备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程序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因此不应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2)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股东未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也不能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

如果认定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为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如何协调公司人合性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对这类合同的撤销权,将这类合同纳人可撤销的合同的范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合同予以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可能损害公司的人合性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可以通过撤销权制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将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定性为可撤销的行为,既可以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也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解决公司僵局,同时,对鼓励资本流动、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公司法》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法》又对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赋予强制购买的义务,并规定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只是程序上的限制,而非实体上的限制,股东对自己的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公司法》的规定是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并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实质条件,也不涉及股权转让合同,其所涉及的义务主体也仅限于股权转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销。在其他股东已经明确表示反对股权转让,并提出购买股权,或者虽然同意转让股权但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东漠视其他股东的反对,仍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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