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双方存在合意。伪造签名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不成立,有的法院判决无效)。即使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当然,基于善意取得,在特定场合下,需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实务经验: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东股权的合同(行为)不成立。即使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应以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人为被告;而以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为由起诉,应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股权转让。伪造股东签名转让股权的次受让人可能合法取得股权:若次受让人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且已完成变更登记,应当认定其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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