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应审批而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合同的无效,指的是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事由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从根本上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合同未生效,指的是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某些要件而尚未生效;一旦这些要件成就,合同即发生效力。因此,未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未生效合同。
实务经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报请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合同经批准才生效。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未生效,因此,当事人无权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其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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